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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故物設定用益物權後,通常不得再設定用益物權」是什麼意思?


問題


「故物設定用益物權後,通常不得再設定用益物權」是什麼意思?是只能擁有一個用益物權嗎?


最佳解答


按物權得依其權利內容為支配及利用,而具有排他性,故在限定物權彼此可相容不互斥之狀況下,固然不妨許其同時併存(例如地上權及抵押權),惟若其性質無法相容,將導致物權行使上之衝突,此際即不應再允許其同時存在。 例如地上權人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土地之用益物權,既然地上權人可以在該土地上蓋屋植樹,那麼如果又重覆設定一個地上權,或者也是以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的永佃權,那麼倒底土地該給地上權人蓋屋種樹,還是給永佃權人去種田放羊呢?就那麼一塊土地,地上權人及永佃權人是不是得打破頭爭個你死我活呢?所以說物設定用益物權後,「通常」不得再設定用益物權。 但如果不衝突,還是可以容許的,例如永佃權人只種田放羊,不影響為追求高層景觀而設定地役權之鄰地所有人,那麼這時的永佃權及地役權雖然都是用益物權,仍無妨併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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